环境治理安全管理体系 1.客观的 保护员工个人健康和周围环境,杜绝环保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在本公司生产区域临时就业的人员、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等。 3.相关文件和参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内容及相关要求 4.1基本概念 4.1.1毒害品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它可以对体液和组织产生生化或生物物理效应,扰乱或破坏肌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毒品按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和二级毒害品。 4.1.2粉尘:灰尘是指可以在空气中长期漂浮的固体颗粒。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叫做生产性粉尘。吸入生产性粉尘对身体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4.1.3噪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声音都可以称为生产性噪声。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规定: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 操作员没有每天暴露在足够的噪音中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85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4.1.4工业废水: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品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 4.1.5工业废气: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空气中的各种含气体污染物的总和。 4.1.6工业废渣:在工业生产中,排放出的有毒的、易燃的、有腐蚀性的、传染疾病的、化学反应性和其他有害固体废物属于工业危险废物残留物。 4.2公司环境治理目标 各项环保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实现工业污水达标排放。 4.3委托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安全监察部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设专职环保员。 公司各部门和每位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 4.4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对环境有污染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客观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相关部门应采用高能效、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的产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11b4d1bac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f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