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教育需要明确的细则和规范的程序 作者:熊丙奇 来源:《教育家》 2018年第45期 教育要不要惩戒,这并无争议。当前,关于惩戒教育的争议集中在怎样进行适当的惩戒上。由于缺乏对惩戒教育明确的、可操作的细则,教师在教育管理学生时左右为难:不惩戒不是,这会纵容学生的不良行为,纵容违规违法;惩戒也不是,稍有不慎惩戒就会“变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因此,对于惩戒教育,需要有明确的惩戒细则与规范的程序。 惩戒是给有错误行为、破坏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校规,以及触犯法律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罚,以便让其认识错误,矫正错误。那么,哪些行为应该被惩戒、由谁来判定这些行为、给予怎样的惩戒、谁来实施惩戒,都必须有明确界定,而不是由学校老师自由裁量。目前,我国学校惩戒教育的问题就在于,教育部门告诉教师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可进行适当惩戒,然而,教师却不知道惩戒和体罚、变相体罚的边界在哪里,也不知道自己究竟有多大的惩戒权。 比如,学生上课不遵守课堂规则,和周围同学大声说话,教师该怎么处理?目前,教师在课堂上批评学生也有风险,因为如果被批评的学生家长把教师举报到教育部门,教师就可能被处分,理由是伤害学生自尊,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教育部门要求学校做到“ 零举报”,也就是说,只要有举报发生,就是教师有问题。这样一来,学生违反课堂秩序,教师就根本不能管、不愿管、无法管、不敢管。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笔者看来,在中小学实施惩戒教育,应该有非常明确的细则和规范的程序,明确实施惩戒的主体、惩戒的办法和程序。 对课堂违规行为,教师必须制止。对此,应明确哪些课堂违规行为由任课老师直接处罚,以及不同情节的具体处罚办法。比如,学生在课堂上高声喧哗,第一次老师应口头批评制止,如果多次制止无效,教师可以对学生罚站,或者请出教室,交给学校保卫等其他教育人员处理。现在罚站之类的处罚,经常被质疑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而其实这是没有处罚细则带来的模糊界定。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则,就不会再有那么多的胡搅蛮缠。 对违反校园公共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应成立学生事务中心这样的机构,负责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按校规进行处罚。学生事务中心成员可以由学校校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社会专业人士共同组成,类似于学校的“ 学生法庭”,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 审理”。目前处理学生违反校规行为存在的问题是,直接由当事教师或班主任处罚,这就把校园公共事务处理变为了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恩怨。比如,我国已明确禁止中小学生带手机进课堂,那对于带手机进课堂的学生,就应该由学校统一管理;对不愿意交出手机的学生,学校应依规对学生进行调查,并根据学生带手机进课堂的情况按规定做出处罚,而不是由教师去收缴学生的手机。近年来,有社会舆论呼吁把“ 戒尺”交给教师,很显然,这不是教师有无戒尺的问题,而是该如何使用戒尺的问题。事实上,由学生事务中心调查处理学生的违规行为,就是对学生进行规则教育、法制教育。 对学生违法行为,我国目前通常由学校进行内部处理,这是不对的。这应该交给警方调查处理,而警方也不能因14岁以下的孩子不承担刑责就不介入。14岁以下的孩子不承担刑责,但不意味着不接受惩戒。对这样的行为必须采取必要的惩戒、矫正措施,如在社区民警监督和社区、学校的配合之下,处罚其进行几百个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 依法治教的基本准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教育,必须先有规范、规矩。我国教育部门应和司法机关一起,制订校园惩戒教育的细则。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1fc1e282aea81c758f5f61fb7360b4c2f3f2a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