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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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婚姻家庭法 试卷

(课程代码 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l分,共15)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是( 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 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法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D A25岁男子张明和l9岁女子李梅结婚

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B

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 B.以此来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 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l0万元婚后投资殷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l0万元

6.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改嫁于刘某,l年后刘某死亡。2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 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莱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 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 B 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 B.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须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父母子女闻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表述正确的是( 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人民政府 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 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婚姻关系应持续( C

A1年以上 B3年以上 C5年以上 D10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 A

A.保障来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女同时继承,其应继份只为婚生子女的( B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D.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人身关系包括( 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的有( ABCD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封法律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BC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括( A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取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讼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妻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乙去世而消除 D.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l4周岁的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l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l8周岁的有( ABCD A.西藏自治区 B.宁夏回族自治区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l5分)

26.可撤销婚姻 27.夫妻财产制 28.法定婚龄 29.限制离婚主义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l2)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五、论述题(14)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l6分,共24)

34 2005年,甲与丈夫乙吵架后想不开从自家阳台跳下,乙将甲送进医院后再未与甲联系,甲遂赌气也不与乙联系。甲经历多次手术,仍造成高位截瘫的后果,丧失了劳动能力。至2015年,甲不仅无力支付医药赞、生活费,还欠下债务l6万元,甲遂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偿还债务并每月支付l000元扶养费。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起诉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因此,甲可以以此为依据起诉乙。 (2)乙对甲是否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始于何时终于何时?

答:乙对甲有扶养义务。乙对甲的扶养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时终于婚姻终止之日。 35 20岁的赵伟在1992年参军,l9995月与丁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20068月赵伟复员回家,在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丁兰父亲单位的公房,在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时,丁兰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丁兰父亲名下。赵伟复员回家后,与妻子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趋冷淡,20085月起赵伟与其初恋情人在外同居,很少回家。丁兰独自抚养女儿,工资不高,为维持生活,借债l万元。201012月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赵伟20万元的复员费,由赵伟偿还l万元的外债。赵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要求分割现住房;同时提出复员费是其个人财产,不能分割;1万元的外债是丁兰所借,是丁兰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兰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答:法院可以判决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赵伟与其初恋情人的同居行为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因此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2)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和复员费的争议?

答:本案中住房不应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有权属于丁兰父亲。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本案中当事人的住房即属于该种情况,因此该住房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购房出资可作为债权,由丁兰父亲偿还。赵伟复员时所得的20万元复员费有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是赵伟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本案中1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答:本案中的1万元外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丁岚所借的1万元借款用于抚养子女和日常生活,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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