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街道办开具的标准版场地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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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使用证明



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资格证明编号 联系电话



使

住址

房屋位置 拟经营项目

深圳市



用作经营场所

楼层









本人所填写上述内容属实,阅知并遵从以下条款:

(一)此场所使用证明仅作为办理审批登记的场所证明文件,不代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

(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时,此临时使用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本企业(个人)会主动办理经营地址变更或办理注销登记。

(三)经营者凭此场所使用证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申请人签名:



经审查,该房屋位于 ,共 层,

用作拟经营项目的房屋位于第 层,同意其作为经营场所场地使用。





(审查单位盖章)

审查单位联系人:

审查单位联系电话:

审查 单位

注:此证明根据《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出具,壹式叁份,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单位各存壹份。


《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文件相关内容“十一、放宽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暂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可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经营者可凭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工商登记。该证明仅作为办理登记的场所证明文件,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如此类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经营者应主动办理变更地址或注销登记,否则将视为无经营场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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