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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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 ,地址 ,共有场所面积 方米,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 所有,所性质原属于 (填写“住宅”“经营性用房”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名盖章:

证明单位签名盖章:

日期:



说明:⑴“兹有”之后空白处填写企业的全称。

⑵“证明单位”指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委会或政府主管部门。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兹有 ,地址 ,共有场所面积 方米,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 所有,所性质原属于 (填写“住宅”“经营性用房”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名盖章:

证明单位签名盖章:

日期:



说明:⑴“兹有”之后空白处填写企业的全称。

⑵“证明单位”指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

村委会或政府主管部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78170ae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62d9ef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