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 ,地址在 ,共有场所面积 方米,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 所有,场所性质原属于 (填写“住宅”或“经营性用房”)。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名盖章: 证明单位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⑴“兹有”之后空白处填写企业的全称。 ⑵“证明单位”指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委会或政府主管部门。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兹有 ,地址在 ,共有场所面积 方米,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 所有,场所性质原属于 (填写“住宅”或“经营性用房”)。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名盖章: 证明单位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⑴“兹有”之后空白处填写企业的全称。 ⑵“证明单位”指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委会或政府主管部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78170ae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62d9ef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