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整理 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产权所有人证明 本房屋属.所有,同意将㎡以方式提供给. .使用,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附后) 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 产权所有人(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是否同意作为经营场地的意见 备注 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经办人: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根据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政发[2005]65号文件及杭州市工商局相关文件的规定,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提供证明意见; 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住所(经营场所)提供方式指无偿、租赁、自有等; 4、产权所有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加盖公章;产权所有人系个人的,由产权所有人签字; 5、本使用证明不作拆迁补偿依据,涂改无效; 6、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d859dfc25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