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住所(经营场所) 场地使用证明 (住改商样式) (房屋使用人姓名或名称)使用的广州市 (房屋地址),由 (出租方) 出租的 (产权方)的房屋,已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可临时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 经营者在使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本场地使用证明仅用于注册登记使用,不作为对建筑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或要求无条件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的,本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三、该场地可以经营的项目有: 。经营者不得在该场所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如经营者超出上述可以经营的项目或出现违法改变房屋结构等情形的,出具本证明的单位有权宣布本证明无效,并通告相关部门。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 本证明文件一式三份,一份留发证部门存档,一份交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交申请人保存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42f5053cf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c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