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银河电器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BL/QC05-15-2008 管理文件 个人财物安全管理制度 版本号/修订号 页 次 D/0 1/3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在公司员工数量迅速增加以及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为加强公司员工个人财物的安全防范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并为员工个人财物意外损失提供处理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 员工个人财物的定义 2.1 员工自备的各类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摩托车、汽车等。 2.2 员工随身携带的财物,包括手机、现金、衣服、提包、饰品等。 2.3 属于公司财产,配备给员工使用,需要由个人做好保管的物品,包括电脑、小灵通、工作服、考勤卡、岗位证、工具及办公用品等。 3 各级安全防范责任制 3.1 员工个人岗位责任 3.1.1 按公司《员工守则》要求,树立个人财物自我保护意识,采取多种个人安全防范措施; 3.1.2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1.3 发生安全问题时,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认真配合公司职能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案件。 3.2 员工所在部门岗位责任 3.2.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3.2.2 根据部门实际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2.3 协助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安全问题。 3.3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岗位责任 3.3.1 制订、完善有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3.2 提出安全防范建议,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不断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3.3.3 领导和督促检查保安人员履行公司治安保卫责任,对保安人员实行考核和奖罚; 3.3.4 处理公司日常的治安案件,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协同做好公司的治安防范工作。 4 安全防范管理要求 4.1 员工在公司上班期间应将自备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公共停车场所,并锁上锁具。员工不得将无锁具或锁具已坏的车辆停放在公共停车场所,不得随意将自己的车辆转借给别人使用。 4.2 员工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不得随意乱放,贵重物品、主要证件等应存锁于抽屉内,现金不得存放在办公桌或其他橱柜内,个人的贵重物品及现金等不得存在办公室或工作场所过夜。 4.3 公司配给员工使用的物品,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保管,电脑放置在指定场所使用,生产工具及办公用具在不使用时应存放在安全场所。下班时,办公室人员应关好门、窗,三班制生产人员交接班时应做好安全交接。 常州银河电器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BL/QC06- -2008 管理文件 个人财物安全管理制度 版本号/修订号 页 次 D/0 2/3 4.4 加强门岗及巡逻安全检查,特别要加强重要场所及夜间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 4.5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安全防范的需要,不断改进安全防范管理措施。 4.6 加强与地区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 5 设立个人财物安全管理基金 5.1 对违规停放车辆和疏于采取防范措施的员工适当收取保管费,收取的保管费由公司财务部建帐保管,列入个人财物安全管理基金; 5.2 个人财物安全管理基金专门用于奖励在个人财物安全管理方面作出贡献的员工以及个人财物失窃事件中由保安部门承担管理责任的赔偿部分。 5.3 个人财物安全管理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实行自我调节,量入而出,平衡使用。确由特殊情况造成的赤字,经总经理批准,可由公司给予补贴。 6 安全问题处理程序及奖惩措施 6.1 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处理程序及奖惩措施 6.1.1 当发现员工车辆未上锁停放时,治安保卫主管部门有权指令保安人员将该车辆集中上锁保管,并按规定收取保管费。当事人在验证车辆时,必须先到主管部门缴付保管费,保安人员在验证缴费凭证及由当事人履行签收手续后予以发还车辆。 6.1.2 当发现员工其他财物保管存在隐患时,保安人员或其他员工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到现场处理。主管部门在确认当事人后,应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对当事人进行安全警戒教育。在涉及发还当事人财物时,当事人应履行签收手续。 6.1.3 对发现和消除个人财物保管安全隐患的员工,将参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予以奖励。 6.1.4 车辆未能上锁或不拨钥匙的保管费标准为:自行车每辆每次10元,电动助力车每辆每次50元,摩托车每辆每次80元。 6.1.5 保管费由财务部向违规员工收取,并归入公司设立的个人财物安全管理基金。 6.2 发生失窃问题的处理程序及奖惩措施 6.2.1 员工发现个人财物在公司内失窃时,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并于发现问题的第一时间内通知保安人员或主管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理。主管部门应根据失窃现场和证据等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6.2.2 个人财物失窃后,如没有确切的失窃现场和证据,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情况说明,主管部门做好报案登记,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6.2.3 价值在500元以内的个人财物失窃后,如有确切的失窃现场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在确认保安部门负有管理责任时,由个人财物安全管理基金承担20%的直接经济损失。 6.2.4 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个人财物失窃后,报地方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须提交书面报案材料和提供有关证据,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将根据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予以明确。在确认公司保安部门负有管理责任时,由个人财物安全管理基金承担小于2000元部分的10%、2001元至5000元部分的5%及大于5001元部分的3%的直接经济损失。 6.2.5 对在阻止财物被盗和侦破失窃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员工,将参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予以奖励。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9a006c161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c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