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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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深圳市 有限公司于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 (登记事项) (登记事项)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提交时删除本方框内容)



1本范本适用于2-50人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盖单位公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7.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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