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 年 月 日的股东会研究决定,将公司章程第 2 章第8条、第 3 章第 10条、第 3 章第 11 条修改为: 第八条 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 首次出资情况: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时间 第二次出资情况: 出资额 (万元) 全体股东遵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a4bb9a00aa1284ac850ad02de80d4d8d05a01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