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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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 日的股东会研究决定,将公司章程第 2 章第8条、第 3 章第 10条、第 3 章第 11 修改为:

第八条 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

首次出资情况: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出资时间

第二次出资情况:



出资额 (万元)






全体股东遵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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