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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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强化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内部审计主管等人员组成,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任主席,内部审计主管任副主席。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如下:

(一)监督各部门或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二)协调各部门或单位之间的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三)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以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流程和方法;

(四)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涉及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果和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人员应当提前通知。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明确会议内容、决定结果、任务分工和落实时间等。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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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不适应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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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4efb14908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