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税收征管工作人员必须回避的情形和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本条为新增加的内容,是为了贯彻执行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附:新征管法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含义:从三方面具体化了回避制度。 一、税务人员必须适用回避制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 1、核定应纳税额; 2、调整税收定额; 3、进行税务检查; 4、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5、办理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人员与哪些人有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一是本案的纳税人;二是本案的扣缴义务人;三是本案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四是本案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五是本案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六是本案扣缴义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税务人员必须回避的利害关系的范围: 一是夫妻关系; 二是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直系尊亲属(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和卑亲属(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 三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堂兄弟姐妹等。 四是近姻亲关系;指配偶一方的亲属,一般只限于三代以内,包括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堂兄弟姐妹等。 五是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延关系。如上下级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等。此类关系并不是都要回避,只有当可能影响到公正执法时,才应当回避。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52e5922986648d7c1c708a1284ac850ac0204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