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核定湘潭大学兴湘学院等独立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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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核定湘潭大学兴湘

学院等独立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7.20

【字 号】湘价费[2006]105 【施行日期】200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核定湘潭大学兴湘学院等

独立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湘价费〔2006105号)

湘潭大学兴湘学院、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衡阳师范大学南岳学院、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结合你院办学成本及近年来贯彻独立办学原则、转换办学机制、改善教学条件的情况,现就你院收费规定如下:

一、取消办学经费和学费补贴。

二、鉴于你院已获《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核定原则,核定你院学费标准为:

1、湘潭大学兴湘学院每生每年:农林、航海、地矿油和文史哲理类10800


元,经法教管类11000元,工科体育类11200元,艺术与新闻传播类中的表演专业(含美术)16000元,艺术与新闻传播类中的其他专业14000元,医药公安类12500元。

2、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每生每年:农林、航海、地矿油类和文史哲理类10100元,经法教管类10400元,工科体育类10500元,艺术与新闻传播类中的表演专业(含美术)16000元,艺术与新闻传播类中的其他专业14000元,公安医药12000元。

3、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每生每年:农林、航海、地矿油类和文史哲理类与新闻传播9100元,经法教管类9400元,工科体育类9500元,艺术与新闻传播类中的表演专业(含美术)15000元,艺术与新闻传播类中的其他专业13000元,公安医药11000元。 三、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准跨年度预收学费。独立学院一律不执行热门专业收费上浮政策。

四、住宿费及代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6学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新生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六、你院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66b0b1032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3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