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章程 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求,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为股东出资设立—医院,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名称: —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第二条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条业务范围:发展卫生事业,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三章医院开办资金 第四条 医院开办资金:人民币 ―万元。 医院变更开办资金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 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人民币910万元,占开办资金的100% 第六条医院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 (2) 了解医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医院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 (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 优先购买医院新增的开办资金; (7) 医院终止后,依法分得医院的剩余财产; (8)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医院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医院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医院的债务; (4) 在医院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 白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 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 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 各白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白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 购买权。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医院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 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医院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医院的权力机构,行使下 列职权: (I) 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医院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医院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医院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医院形式作出决 议; (10) 修改医院章程; (II) 决定医院人民币十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采购方案; (12) 决定医院人民币五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7701f1201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