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货物运输车辆计税依据和综合征收率等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地税发[2004]102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 【实施日期】2004.08.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货物运输车辆计税依据和综合征收率等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102号) 各基层局: 目前,我市公路货物运输普遍存在流转税计税依据定额偏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偏高、各地区综合征收率及税种征收范围不统一、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税款流失严重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个体、承包承租和 1 / 2 挂靠货物运输车辆有关税收事宜调整、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体、承包承租车辆和挂靠车辆从事货物运输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个体货物运输车辆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个人或个体户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纳税义务人,一人或同一个体户同时拥有多辆货运车辆的以实际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二)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业”的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的,以承包方、承租方、挂靠人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业”的纳税义务人,出租、出包方为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的纳税义务人。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承租、承包方承包运输车辆后再转租、转包给他人从事运输经营的,以最终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为“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业”的纳税义务人,以转租、转包方为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的纳税义务人。 二、关于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税款的征收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十五条 之规定,对不能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和所得的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实行核定征收。 对能够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和所得的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实行查实征收。 三、关于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应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8aa7860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b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