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1]65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12.17 【实施日期】2001.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 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654号 2001年12月1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为做好新老政策衔接,规范税收管理,现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资格 享受免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并销售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产 1 / 2 品销售的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准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从事废金属回收经营的,还应取得公安部门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8f971bb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d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