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1999]13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6.08 【实施日期】1999.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产企业自营 (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9]133号 1999年6月8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最近,省局组织力量对部分地市有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征、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一些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入账或入账不实,不按规定计算并结转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未经审批自行免、抵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简化手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完成全省税收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生产企业( 含1993年12月31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自营(委托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d8ad92b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d1ed46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