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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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8.27

【字 号】皖国税函[2001]448 【施行日期】2001.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原材料工业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建材产品

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448 200182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我们在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税申请时,发现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审核不严、资料不全、漏项错项等问题。为了进一步严格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税管理,明确责任,堵塞漏洞,现就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由企业提出免税申请,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资源综合利用砖瓦等其他建材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在一个年度内,申请免税额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申请免税额超过20万元的,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在办理建材产品免税时,除严格执行《安徽省国家


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0]199)等规定外,还应建立对建材企业免税产品的抽查制度,在办理企业免税事项前后,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废渣掺兑情况进行抽查,并认真填写《免税建材企业随机抽查记录》(见附件),每个季度对企业的抽查不得少于1次。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的免税请示,应同时附报《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税申请表》、《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税审核表》和《免税建材企业随机抽查记录》(至少附报两次抽查记录)。附报资料必须为原件,要求内容完整,不得漏项。填写人员必须签字,并加盖审核、抽查机关印章,做到“谁填写,谁审核,谁签章,谁负责”。



对今年已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尚未审批的水泥生产企业,各地也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组织一次抽查,并如实填写《免税建材企业随机抽查记录》,尽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0810519a9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c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