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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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1999]41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8.16 【实施日期】1999.08.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皖政[2017]132)

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皖政办(199941 1999816日)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确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完成,科学评价各责任单位的工作实绩,按照“严考核、重实绩、求实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确定的目标管理各责任单位。 1 / 2










第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阶段考核与总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地责任单位和省直责任单位按以下内容分别予以考核:

(一)对市、地责任单位,主要考核省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制定的经济运行指标以及与省政府签订的单项目标完成情况;

(二)对省直各责任单位,主要考核《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的各项工作任务、本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以及与省政府签订的单项目标完成情况;

(三)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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