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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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

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

【发文字号】川国税发[2001]12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 【实施日期】2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1]1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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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高税务案件审理质量,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 》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务案件审理包括一般税务案件审理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本制度所列的税务案件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十三条 的规定,立案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 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审理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正确行使审理权。

第五条 按规定确定的待审案件审理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必须回避。

第六条 凡本省辖区内依法由国税机关开展的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税务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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