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年01月21日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做好2021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年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评估内容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辐射安全年度评估内容包括: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各市应督促指导辖区核技术利用单位根据以上内容要求,对
照自身核技术利用实际情况开展辐射安全年度评估,并立行立改评估发现的安全隐患。
二、评估报告报送方式
辐射安全年度评估属自治区和各市生态环境部门权责清单中的“其他行政权利”事项,子项名称“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并已纳入自治区承诺审批事项基础目录管理,属当场办结事项,具体办理流程可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输入“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查询。
根据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相关要求,报告提交单位应首先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向核发该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权改革的设区市,应按当地相关管理权责划分要求向本级承办“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事项的管理部门),提起该事项的预审申请。预审通过后,报告提交再将年度评估报告连同其他相关附属材料以纸质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并提交至相应的政务服务窗口(推荐采用邮寄等方式,邮寄地址可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获取),并将前述报告及材料扫描件同步上传“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各“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事项业务承办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向报告提交单位出具办结证明,提示其妥善保管办结证明原件并扫描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三、评估报告提交时限
2021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754ce72f3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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