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劳社[2005]11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5.09.19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 (粤劳社[2005]111号 2005年9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自律意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以下简称社会公布),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的一项制度。 1 / 2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abad744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a351b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