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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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区域合作的意见》,做好我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自治区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第三条 我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自治区教育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组织,其主要职责为:

1、部署评选工作; 2、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自治区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10篇左右,优秀硕士学位论文50篇左右。

第五条 自治区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由自治区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相应奖励级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 评选工作遵循依靠专家、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自治区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选题为学科前沿,具有开创性,对新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研究方向明确;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


科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体现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体现了作者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4、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八条 自治区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一定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有成果,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体现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体现了作者具有较好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九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自治区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十条 自治区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进行推荐,推荐名额、材料报送等事宜由自治区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规定。自治区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由自治区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组织评选后产生。

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按照参评论文的学科分布情况分配评选指标、遴选学科组专家,并成立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委员会。学科组专家由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组成,学科组召集人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参评论文的导师实行回避原则。学科组专家对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选,推荐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优秀论文评选委员会确定自治区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自治区


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在入选论文名单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自治区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自治区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由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并予以公布。 对已批准的自治区级优秀博士、硕士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自治教育厅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bac38f927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a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