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新发改法规[2009]554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 【实施日期】2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新发改法规【2009】5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工程设计水平和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初步设 1 / 2 计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初步设计是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投资控制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实行分级管理。单个项目预算内投资资金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且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 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由项目所在地、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二章 初步设计编制、申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编制工作。 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当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总概算四部分文件组成。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资源报告及气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12c3c37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b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