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一、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内容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括村委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民主自由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 威自由(管制刑中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也不得行使这些权利,但在缓刑、假释里不剥夺这些权利); 3.任职资格权:国家机关职务(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一般职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仅限于领导职务)。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刑法总则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1.必须(应当)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无期徒刑。 2.可以适用:对于故意杀 人、强 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对于部分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在法定刑中除主刑外还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据此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无需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 如果犯罪人是外国人,也应当或可以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附加于管制:时间同管制,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包括从死缓、无期徒刑改判的有期徒刑)时,其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或者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起计算。①因为拘役没有假释,所以不存在从假释之日起起算的问题。②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内。③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1年。④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区分】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拘役和管制是不同的:①在刑期上附加于拘役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1年以上5年以下。附加于管制时,其期限与管制刑期相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长3年。②在起算方式上,附加于拘役时,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附加于管制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数罪并罚时的分情况执行(自由刑与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排列组合): (1)只是有期徒刑(或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没有附加的,应从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有期徒刑假释之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c057dcbfa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6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