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我依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适用的对象是: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二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等。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给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2)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望、制造社会混乱和社会恐慌、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科研秩序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动等严重犯罪,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必须依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泄露国家机密、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犯罪,可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2)第五十七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1abc91f34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d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