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老秀斯学派 制人们的暴力工具,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根植于人们的“法律良知”和“正义感”。显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1)介绍:介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之间,又下,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在资产阶称为“折衷法学派”。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级反封建的斗争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自然法学派的瓦特尔。 的观点一定程度上触及了国际法内容的性质,这一点是它注意到国际法效力与国际法制定和实施间(2)观点:国际法一部分依据自然法,出于理性;可取之处。另一部分则来自国家的同意。格老秀斯认为,法律可分的联系,如认为,法律不应成为压制人们的暴力工具。为自然法和意定法两大类。意志法又分为:神意法和人然而,它把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归于人的主观感性— — 定法。人定法又分为:国际法,国内法和地方法。国际“法律良知”或“正义感”,又是它的致命之处。 法是各国共同签定和公认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国际法自然法学派看到了国际法制定和适用中阴暗的面,可分为两类:一是以理性为渊源的国际法,即自然国际但没有触及问题的本质。“法律良知”、“正义感”可法,这是源于人类理性的国际法。;二是根据各国共同以为任何阶级、群体或利益集团服务,是一种十分抽象的意志所制定的国际法,即意志国际法,即由国家自愿的概念。不同的阶级有自己不同的“正义感”,封建社订立的,这就是国际习惯法,它“从所有国家的意志中会的“正义感”解脱了奴隶的人身依附,资产阶级的“正得到它的拘束力。自然国际法是制定意志国际法的依据。义感”解救了农民的土地依附,而现代社会霸权主义和意志国际法不得违背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格老强权政治的“正义感”造成诸如伊拉克战争、地区间的秀斯也承认意志国际法,但他认为这是次要的,他主要武装冲突、种族屠杀、萨达姆的绞刑等等侵犯国家主权关注的是自然国际法,基本倾向仍然是自然法。 和人权的现象。为此,我们所追求的“正义感”,应当是符合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正义”,是国际社会普遍的正义,这种正义不能偏离国际法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2.自然法学派 (1)介绍:盛行于17-18世纪的欧洲,代表人物有德国海得堡大学的普芬道夫。 (2)观点:国际法效力根据是人类良知、人类理性、3.实在法学派 正义观念、最高规范等抽象的自然法概念。国际法是自(1)介绍:19世纪取代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界然法,或者说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中占据优势地位。由英国人边沁倡导,后被奥斯汀继承关系的适用;自然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而自然就是本和发展。 性,理性,正义,是人的本性或者事物的本性。法律本(2)观点:该学派反对将自然这一抽象概念作为国身就是自然法,或者说支配立法或习惯法的就是自然法,际法的效力根据,主张国际法是建立在习惯和条约基础实在法的效力来自自然法。自然法是普遍的、绝对公正上,强调国际法是人定法。认为国际法效力根据是体现的、恒久不变的;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自然法可以由理为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意志。认为法律与正义是两性发现,而不需要国家的同意。所谓自然,就是本性、种不同的概念;法律应当是人为的或人造的(man-made);理性、正义,是人的本性或者事物的本性,而法律就是法律应当因地制宜,与时俱进;法律的效力来源于立法这些本性中产生或推论出来的。 者的意志,不管法律是好是坏,恶法也是法,也具有拘同样,国际法对国家的拘束力也在于国家的意志,(3)评价:他们所说的自然也好,理性也好,都缺束力。乏确定性,也找不到确凿的证据,而且什么是“理性”、在于国家的实际接受或同意。实在法对国际法效力根据“人的本性”?完全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因而缺乏的解释是完全可以用证据证明的。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可操作性,也容易引起混乱。例如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家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而这种共同意志只能从条都承认“不能杀人”是一条自然法,也都承认有例外,约或国际习惯中归纳得出。但是对“共同意志”没作具究竟应当有哪些例外,他们自己也无法达到一致的意见。 体解释,使其成为一个抽象概念,也是存有缺陷的理论, 自然法学派的共同特征是,把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归因为在众多的国家之间,特别是政治经济制度不同的国结为“法律良知”、“正义的观念”。这是在封建社会家之间,要达成共同意志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把逼迫土壤中滋生出的一种观念。为摆脱封建社会的束缚,自弱小国家在不平等条约上签字也作为 “共同意然法学派主张法律不应由统治者任意制定,不应成为压志” 的表现,则是明显违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 (3)评价:这个学说的缺点是,它在强调国际法效(1)介绍:代表人物为美籍奥地利法学家凯尔逊。 力的根据是国家的共同同意之时,却没有进一步说明,(2)观点:不论国际法还是国内法规则,都属于同国际习惯法对新国家为什么也有拘束力,新国家是不可一法律体系。在这一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分成各种不能在它出生之前就同意国际习惯法的。 同的等级,每一级的规范是上一级规范所创造,其效力实在法学派克服了自然法学派的抽象概念的缺陷,的根据在于上级规范。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最高级规范是把目光投向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等具体的领域,这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根据源于一个“最高规范”(原其进步之处。然而,其一味强调“共同意志”,往往会始规范),即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最终被强权者滥用。在强权压迫下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和在霸又回到旧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结论上来。 权主导下所形成的国际习惯,显然体现的不是什么“共(3)评价:将这种抽象的“感性”任意地与其他事同意志”,而是单个的“强权意志”。在当时国际背景物相联,规范法学派将“法律良知”与纯规范挂钩,而下,提出所谓的“共同意志”是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只不考虑其调整的社会现实。偏离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约能给西方列强侵犯他国国家主权、掠夺别国财富提供合定必须遵守”,只能是强者和不法者的“正义感”。 法的借口。19世纪西方的侵华史,为实在法学派掘好了坟墓,其缺陷暴露无遗。至于强调“每个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决定因素,则根本否定国际法的存在。6.权力政治学派 意志是利益的集中体现,而每个国家的根本利益彼此不(1)观点:权力政治学说:强调政治势力对国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来自“势力同。当这种不同的国家利益在国际社会发生碰撞时,国际法的决定作用 ,际法的效力到底取决于哪个国家的意志,这是实在法学均衡”。国际法虽与国际政治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单派无法回答的问题。况且,在“每个国家”的范围仅限纯从国际政治来说明国际法效力根据,实际上会把国于所谓的“文明国家”的情况下,不难看出,“每个国家权力与国际政治等同起来,有悖事理。 家的意志”实质上就是霸权主义者压迫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的强权意志。这样的国际法实质上是少数强国间的强权法。 7.政策定向学派 (1)介绍:政策定向学说: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 ,代表人物为耶鲁大学的两位教授麦克杜格尔和拉斯维尔。 4.社会连带法学派 (1)介绍: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 (2)观点:认为权力表现为政策,所以国际法的效国际法与各国外交政策虽有密(2)观点:一切法律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法效力依据就是从国际社会连带关系所产生的“各民族切联系,但并不等同于外交政策。政策是政治的根本,或者各统治者的法律良知”。 决策是权力的核心。国际法就是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3)评价:社会连带法学派虽然将抽象的感性与社其效力最终取决于制定国家对外政策的机构和个人的会现实相联,而它没有回答:这种社会连带关系是否符心态和决定。这种学说把国际法 与国家对外政策混为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利益、如何确保这种社会连带关系朝一谈,实际上取消了国际法。把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归结在理论上站着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利益的方向发展等国际法实质为对外政策决策机构和个人的心态和决定,性问题。 不住脚的,而且为强权政治提供理论依据,因此是不可取的。 5.规范法学派 (3)评价:此学说浮于表象,不够科学。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d3ae2e6524de518964b7de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