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丽明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淳公(大)行罚决字[2021]0249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淳公(大)行罚决字[2021]0249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60100 【处罚日期】2021.12.1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淳安县公安局大市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淳安县 【处罚对象】姜丽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0:56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8日12时许,淳安县枫树岭镇下姜村梦起下姜民宿负责人姜丽明不按规定登记住宿在该民宿301等房间的旅客刘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违法行为人姜丽明的行为已构成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 1 / 2 予姜丽明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淳安县政府非税收缴款单,1、以浙江政府服务网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进行缴款;2、打开浙江政府服务网页(www.zjzwfw.gov.cn),进入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银行柜台缴款:淳安县内农商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bc9bd53ab114431b90d6c85ec3a87c241288a5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