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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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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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2.01 【字 号】

【施行日期】2007.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核准,目前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如下: (一) 市区

1、一类地区:东到东三环、西至西二环路、北到陇海铁路线、南至八一大堤、湖东路、南三环一线。即:东北从东三环与响山路交汇点起向西沿响山路、陇海铁路线,至西二环交汇处起向南,沿西二环至八一大堤交汇处起向东,沿八一大堤至湖东路向南,沿湖东路、金山南路与南三环交汇点向东,沿南三环、东三环至东三环与响山路交汇点止以内的所有地区。单位税额8/㎡。

2、二类地区:三环路以内除一类地区以外所有地区。单位税额6/㎡。 3、三类地区:三环路以外市区(不含贾汪区、新城区)。单位税额 4/㎡。

4、四类地区:贾汪区、新城区和市区所辖的其他建制镇、工矿区、农场、林场。单位税额3/㎡。


(二) 县级市 1、邳州市 市区:3/㎡。

建制镇、工矿区、农场、林场:2/㎡。 2、新沂市 市区:3/㎡。

建制镇、工矿区、农场、林场:2/㎡。 (三) 县区 1、丰县

县城:一类地区3/㎡、二类地区2.5/㎡。

县城城区(除经济开发区以外)为一类地区,经济开发区为二类地区。 建制镇、工矿区、农场、林场:2/㎡。 2 沛县

县城:一类地区3/㎡、二类地区2.5/㎡。

县城城区(除经济开发区以外)为一类地区,经济开发区为二类地区。 建制镇、工矿区、农场、林场:2/㎡。 3、铜山县

县政府所在地即铜山经济开发区:3/㎡。 建制镇、工矿区、农场、林场:2/㎡。 4、睢宁县

县城:一类地区3/㎡、二类地区2.5/㎡。

县城城区(除经济开发区及梁集景湖工业集中区以外)为一类地区,经济开发区及梁集景湖工业集中区为二类地区。 建制镇、工矿区、农场、林场: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69bb35d4b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6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