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标准的意义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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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标准的意义和推广

摘要 脑死亡标准能否替代心死亡标准在中国争议已久。“脑死亡就是死亡相比传统的“心死亡才是死亡”观念更科学也更有利于及时终止安慰性抢救病人造成病人家属经济上、精神上的负担,也有利于及早提供新鲜移植器官以拯救无数可以生还的病人的生命。 关键词

死亡标准 心死亡 脑死亡 器官移植 正文

死亡对任何生物体而言都是指生命的终结。人的死亡不仅仅取决于医学生物学意义上的判断,还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领域,是一个具有深远现实意义的课题。根据中国国情,确立现代脑死亡标准是合理的需要。在脑死亡标准的立法和实施中应严格规定认定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机构和法律程序。 1 脑死亡概念和标准的提出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呼吸、心跳的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沿袭了数千年之久,1951年美国著名的布莱克Black法律辞典给死亡下定义为:“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搏的停止。”在二十世纪中叶以前,人们从未对传统的死亡定义产生过疑问,但是,自二十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没有了自主呼吸,停止了心脏跳动的病人,可以通过仪器的帮助或是采用器官移植的方法,仍然以植物人的状态生存下来,维持“生命”的延续,这就对传统的死亡概念提出了挑战,迫使人们必须重新界定死亡的定义和标准问题。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死亡审查特别委员会在主席亨利·毕契尔Henry Beecher医生的主持下召开会议研讨了死亡判定标准问题,在其后发表的报告中,对死亡的定义和标准提出了新的概念,“不可逆转的昏迷或脑死亡”他们提出了新的死亡诊断标准:①没有感受性或反应性;②在没有人工或机械设备支持下无法行动和呼吸;③各种精神反射消失;④脑电图平直,表示大脑没有任何活动迹象。以上各种指征在24小时以上重复多次而没有变化,才能确认为死亡。但是有两个例外:1)体温过低(小于32.2摄氏度)2)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物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的病例。世界卫生组织WHO1968年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也将死亡标准规定为: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完全没有反射和肌肉活动;停止自发呼吸;动脉压骤降和脑电图平直。这个标准与哈佛医学院特别委员会的标准基本上是一致的。 2 确定脑死亡标准的积极意义

现代脑死亡标准对解决现代医学科学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医学伦理难题,如 病人家属的经济负担、器官移植问题、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等问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1 脑死亡病人的治疗费用对家属造成了极其沉重的负担。脑死亡的病人必须靠机器和营养进行基本的生命维持,而仅购买肠外营养液一天就要数百元,更不用说大量护理和仪器工作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据资料显示:一个脑死亡病人的花费可达5000~6000/天,如果护理到位,没有感染和并发症,往往可以维持数年之久,这对于一般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而且,付出大量的劳动,大量的金钱,所维持的只是一具没有意识的躯壳,这对病人家属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痛苦。因此,确定和实施现代脑死亡标准,有利于合乎道德和法律的终止那些对处于不可逆昏迷的脑死亡病人的毫无必要的救治,使家庭、医院和社


会从沉重的物质和精神的重负中解脱出来。 2.2 器官移植使得过去的某些心、肝、肾病患者能够延长数年乃至数十年的生命。但由于脑死亡标准的缺位,器官移植手术正遭遇供体来源严重缺乏的困境。据调查统计,需要器官移植和得到移植的比例不足10%许多危重病人因为不能及时得到移植的器官而死去。而另一方面的情况是大量在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中死亡及病逝的人,却不能成为器官捐献的来源。因此,确定脑死亡标准,可以大大提高可供移植的新鲜器官数量。 3 脑死亡标准的推广与立法 1981年美国通过“脑死亡法”,时至今日,联合国189个成员国中已有80国家承认脑死亡的标准,全球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的确认了脑死亡或脑细胞完全死亡是判断人死亡的科学标准,也都通过了“脑死亡法”。而我国至今一直沿用的是心死亡标准,在我国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以立法的形式确定脑死亡标准这一先进理念已是趋势。

3.1 加大宣传力度,改变传统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束缚。 有脑电图作指标观察1000多例脑死亡而仍有心跳、呼吸的病人,无一例能逃脱很快死亡的命运。许多人尤其是病人家属在感情上不能接受放弃治疗,这也正是实施脑死亡标准所面临的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加大宣传力度,从舆论导向、政府行为、社会公益、精神文明和学校教育等不同层次对社会进行宣传,帮助人们树立现代生命伦理、生命价值观念。

3.2 加快立法的步伐。 由于我国在脑死亡立法方面的滞后,医疗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道德、伦理和法律问题难以解决。出台和实施脑死亡标准法律,有利于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保证。 4 问题及展望

突破传统的死亡观念,确定脑死亡标准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即使脑死亡在我国立法,并不能为了移植器官而轻易地草率放弃积极的、有效的抢救病人。临危病人的死亡临界点的判定和宣告要按照规定标准和法律程序严格执行,在省、市、县级以及各大医院成立由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和社会公众人士参加的死亡诊断委员会,进行疑难死亡状态的认定和出具死亡鉴定报告。医院一旦采用脑死亡标准认定病人已脑死亡,必须所有的近亲家属一致同意并签字,以避免出现医疗纠纷。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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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罗伯特·维奇. 解构死亡[M]. 广州:广州出版社,1998 5周正猷. 脑死亡与放弃治疗[J]. 医学哲学,2000,21(6)

6董玉整. 脑死亡立法利国利民[J]. 中国医学理学,200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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