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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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

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粤民规字[2018]1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8.05.25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民规字〔2018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便于社会组织成员、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运作情况了解和监督,有力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影响力和凝聚力,我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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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基础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或利益相关方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公开信息应当便于公众获取,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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