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2016年度省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6.09.13 【实施日期】2016.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2016年度省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通知 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级社会组织: 为提高我省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水平,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39号)和《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湘民发〔2015〕14号)的规定要求。现就2016年度湖南省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省本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参加2016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 / 2 1、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2、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 3、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6cc6ca7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6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