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所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3月27日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印发《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建总发[2009)44号]),从今年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质量和效益,强化企业管理,建立有效的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甘国资考核[2005]69号),结合总公司所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总公司推荐和任命的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第三条 总公司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绩效考核,每年与所属企业签订企业发展考核指标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确定的指标进行严格考核.企业年度绩效考核必须在核算体系健全、管理规范、成本准确、报表真实、资产清晰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收入实行年薪制,以年度为单位依据各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年薪标准。 第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 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二) 年薪的增长与企业发展一致的原则; (三) 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 维护出资人权益与维护职工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五) 分类考核的原则; (六) 年薪收入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是根据各企业发展考核指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由总公司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委员会进行考核核定的工资标准。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 基本薪酬是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确定的不同等次和不同职级的现行月工资标准。 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以各企业现行月工资标准作为发放依据,年初报经总公司人力资源处、财务处核定后按月预发,预发总额年底上报备案。今后各企业调整负责人工资时,须征询总公司意见,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对擅自调高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八条 绩效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年薪扣除预发的基本薪酬后的报酬。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以各企业发展考核指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作为兑现依据,并综合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标准.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薪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总公司成立由总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 制定企业发展考核指标. (二) 确认年度企业发展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 考核企业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年度绩效进行考核评估. (四) 对年薪制执行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 (五) 制定和修改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除总公司核定的年薪外,不得在本单位以任何理由领取其他费用(通讯费除外)。如违反经核实后,追回所领取的其他费用,对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有关规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致使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实的,除追回已兑现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外,予以严肃处理,还要对其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免职或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任. 第十四条 对在年度绩效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部门或个人,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绩效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七项内容,主要分为资本保值增值、资金上缴、生产发展、质量安全、职工收入增长、社会保障及稳定、财务状况(见附表1)。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管理的主要程序: (一) 总公司指标管理部门编制年度考核指标计划. (二) 总公司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委员会审核年度考核指标计划,报经总公司党政领导会议同意后,总公司与所属企业签订企业发展考核指标责任书。 (三) 企业经营年度终了,财务决算报出后,即向总公司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委员会上报年度企业发展考核责任书总结报告和次年度企业发展计划指标建议,主要内容包括: 1、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发放情况; 3、年度内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 4、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5、企业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6、次年度企业发展计划指标建议. (四)各企业监事会或财务负责人对本企业年度完成考核指标责任书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写出书面评价意见,随同总结报告上报. (五)总公司审计部门对各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财务管理及负责人个人的收入情况进行年终审计。 (六)总公司指标管理部门依据具体标准,考核各企业年度指标的完成情况. (七)总公司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委员会审核指标管理部门的考核结果和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发放情况,制定年薪标准。 (八)总公司党政领导会议审定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委员会的考核结果和年薪标准。 (九)公布考核结果和年薪标准,一个月内兑现年薪标准的70—80%,其余20-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和离任审计情况进行兑现。 第十七条党群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开展,其工作绩效考核的重点与企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挂钩。 第十八条总公司对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履行职责,完成责任指标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503b100961ea76e58fafab069dc5022abea46a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