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国内外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加以保护的呼声愈发高昂,联合国也 出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等法律文 件对其加以保护。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是明确有权主张权利的权利主体。但是我国相关立法较为缓慢,仍未 颁布正式的法律条文。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已经不足以涵盖民间 文学艺术作品的全部保护内容,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我国在立法过程 中应综合考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保护与发展的实践中所存在的权 利归属问题,形成以民族群体、地域群体为核心的原生态著作权权利 主体。并且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私权保护的基础上,对未找到 合理的权利继受人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设置公权力下的集体保护,从 而在制度层而上对权利主体加以确定,注意利益平衡原则,减少纠纷。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属于民族的文化财产,包括•民间故事、民 间歌曲、民间舞蹈、民间绘画等各种类型,通过模仿或其他口头形式 世代相传。法律意义上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特定族群中不明身 份的人创作、反映该族群的文化特点与价值观念,并在该族群中代代 相传的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处于自由传播 的状态,并没有限制其传播的法律也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制作和 表演的人等加以限定。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常见划分标准有两种, 一是地域划分,如陕北民歌,是当地的生活环境与人们情感碰撞出的 产物,是人民生活的真实反映。二是民族划分,如苗族民歌。 二、 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获得保护的方式以及而临的障碍 现阶段针对大部分由传承人或者收集者、记录者、表演者在相关 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中加以发展、改编、创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我国主要通过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但是对于其他原有 的民间艺术作品,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是《著作权法》中 尚未出台的〃另行规定〃都不能进行合理高效的保护。 (一) 著作权领域内模糊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作为私法与民间文学 艺术所体现的公共利益相矛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能对私人权利益 完全垄断,其是由某个地域或某个民族的群体创造产生的,体现着集 体的智慧,因而还包含公共利益和民族利益。并且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是有固定载体作品,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大多以口头形式相传,不 具有固定载体。笔者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应当由著作权但 不限于著作权制度加以规范。 (二)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 的利益,但是群体具有广泛性因而并不是一个明晰的权利主体。由于 权利管理主体的不确定以至于弱化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保护 程度层次不齐,保护现状极为消极,并且引发相关权属纠纷问题。 三、 完善并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一)建立传承人制度传承人是指植根于社区,以活态保护的方法, 能够掌握并传承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由国家赋予其 一定的权利义务的人。 (二)民间自主创建的信托管理组织由历代传播该民间文学艺术作 品的人自行组织建立,其基于信托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交给受托人占 有,使用,处分,但是约定将获得的财富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 定的目的的制度。不仅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到更好的传播和保 护,也有利于受托人获取经济利益,从而在进行受托管理以此形成良 性循环。 (三)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其法定代理机构因为民间文学艺 术作品集体价值利益的属性,而私权是与之相对立的。因此,由相关 民族或者地域的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其法定代理机构,使得公权力介入 涉及民族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部分,从而更好的处分和保护民间文学艺 术作品。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01a12b0f2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f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