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未注册商标的司法认定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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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晓青;刁佳星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页码:64-69

年卷期:2018 1

主题词:商标抢注行为 商标使用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评价的行为是商标注册人的抢注行为及在先使用人的在先使 用行为.商标注册人的恶意抢注行为,因其行为本身的非正当性、抢注人损人利己和投机取巧的 主观恶意,该行为损害在先使用人、消费者利益及市场竞争秩序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必 须予以严格规制.对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而言,其使用行为的客体为商业标识,商品 使用行为的非法不等于商标使用行为非法,当其使用达到使“相关公众知晓”时,应认定其使用行 为具备了“ 一定影响”,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启动商标异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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