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供应商供货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本号 HD/C-13—2007 A版第0次修改 1、目的 为了规范供应商管理,提高我公司对供应商供货效率和物料质量管控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外购外协物料供应商的管理. 3、职责 3。1物控部、采购部:负责本制度的修订。 3.2采购部、物控部、品质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3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核准。 4、工作程序 4.1供应商在进货检验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4.1。1物料在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量),需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 ①。若需方要求退货时,供方在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需方所在地供应商3天内、本省供应商5天内,外省供应商7天内应到需方处确认并做出处理。 ②.若供应商逾期未能办理退货,则前两周内需方有权每天收取供方该批不合格物料价值5‰的仓储费,以后每周可按上周仓储费的两倍收取仓储费,超出规定时间一个月供方仍未办理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供应商作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资金归需方。 4.1.2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量),经供应商同意,需方为不影响生产需要办理回用时,需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罚。额度如下 ①。含有A类不合格(缺陷)时,不允许回用; ②。含有B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5%处罚; ③.含有C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3%处罚; ④。含有D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1%处罚; 4。1.3回用物料的质量状况应单独统计,回用物料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同批同种不合格(缺陷)可免于处罚,但不免除同批不同种不合格(缺陷)的处罚。回用物料的数量以首次回用单中供应商注明的数量为依据。 4。1。4供应商送货时,如果混装物料或送错物料,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ROHS物料送货时混料或送错料,第1次处罚10,000元,第2次处罚20,000元,第3次处罚30,000元,依此类推,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4。2供应商在需方成品检验的质量责任: 4。2.1成品检验判定的单台不合格,经查明原因属于供应商物料不合格造成,需方有权按照200元/次进行处罚。 4。2。2成品检验判定的批量不合格,经查明原因属于供应商物料不合格造成,需方有权进行如下处罚:处罚额=总批量数×不合格物料单价,不低于500元。同时需方有权追加返工费用和工时损失,构成质量事故的按照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4.3其它质量责任 4。3.1质量牵连责任:供应商物料不合格致使需方产品返修或报废的,需方返修费用和报废损失(含牵连报废损失)由供方承担。 ******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第 1 页 共 3 页 HD/C—13-2007 供应商供货管理制度 版本号 A版第0次修改 4.3。2 .质量整改:对需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或评审、稽查发现的不符合项,供应商应积极组织整改,供应商应在要求反馈时间内反馈纠正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向需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若供应商无需方认可的理由而不按要求履行或整改无效,需方有权对供应商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供应商在整改限期后3个月内因相同原因违反本协议时,需方有权按本协议有关条款的2倍处罚供方。 4.3.3区分标识:需方为区别不同供方的物料而作出生产厂家及其他标识要求时,供应商必须按需方的要求对物料进行标识,否则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3000元/次的罚款。 4.3.4品质证明: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属需方的关键物料时,供应商应向需方提供相应的品质证明资料,主要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名称、分供应商、规格型号、材质、检验报告(包括具体测试数据),以便需方建立档案. 4.3。5 封存:当供应商所提供的物料在需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全过程质量出现异常或存在质量隐患,需方有权对需方库存的相同物料进行封存,并对封存物料按照进货不合格考核,封存时间不低于1个月。 4。4供方供货责任 4.4。1交货时间:供应商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交货。交货实际时间以供应商货物实际到达需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交货时间,供应商应事先通知需方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收货时间为7:30~11:30、12:00~16:30.如遇特殊情况供应商不能在规定时间到货,供应商应事先通知需方仓管员并征得同意。供应商未按规定的交货期、数量交货时,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处罚: ①.供应商未按我方送货通知单的要求送货,或物料在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量,且不可回用,供应商又不能及时补货,影响作业配套但没有造成停产时,进行如下处罚:影响当天作业配套的按影响一个作业500~5000元处罚;影响非当天作业配套的按影响一个作业200~2000元处罚。 ②.供应商未按我方送货通知单要求送货,或物料在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且不可回用,供方又不能及时补货,造成停产或转产时,进行如下处罚:5000元加停产误工损失.如需方客户为此向需方索赔时,由供应商承担。 ③。供应商未能按量供货,或由于物料下线未及时补货,造成需方作业尾数未能及时清理的,视情节轻重按造成一个作业尾数1000~10000元处罚。 4.4。2交货数量:供应商应根据需方的需求数量供货,并随货附带“送货单”。 ①.本地物料需方仓库按两天滚动计划进行接收;外地物料按库存及月度计划进行接收. ②。供应商未能按量供货或仓库核查送货数量与送货单不符,造成需方作业计划无法如数完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HD/C—13—2007 第 2 页 共 3 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30c3bff13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1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