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本科高校民营二级学院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 【公布日期】2002.07.24 • 【字 号】鲁价费发[2002]161号 • 【施行日期】2002.09.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普通本科高校民营二级学院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2]161号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适应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1999]4号)有关鼓励吸收社会资金办学的精神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参照现行普通高校财政经费和学费收费情况,并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省教育厅批准普通本科高校与社会力量独立举办民营二级学院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营二级学院学费,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其他类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住宿费参照普通高校住宿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二级学院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民营二级学院学费、住宿费按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收取的资金属预算外资金,要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本规定自2002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3b69ae153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b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