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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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

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5.19 【字 号】皖价费[2011]89 【施行日期】2011.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

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189号)

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省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10号)规定,现就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经成本测算和成本监审,决定从2011年秋季新生开始,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兼顾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重新规范我省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改按政府指导价管理,规范后的学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学校可根据不同专业办学成本差异、招生情况等因素,在


限额内制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备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在校老生仍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

二、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各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规定,健全完善“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有机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时开辟“绿色通道”,同时通过校园网络、公示墙、公示栏等,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进行公示,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

三、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各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严禁跨学年收费;同时要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要求,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收费年审和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乱收费和不落实对学生的资助政策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 学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表 单位:元/生·学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3180abc92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8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