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城市科学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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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城市科学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鼓励和引导全市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根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条例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申报、定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实行逐级推荐、评估认定制度,具体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将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创建、运行和维护纳入市防震减灾规划内容。

第五条申请人负责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运行维护,所需经费和物资纳入所在单位或部门预算。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全市所有学校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申报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考核验收细则》建设的经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均有资格申报市级防震减灾示范学校。

第七条申请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校舍和建筑物符合xx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2)学校成立了xx小组,负责建立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将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并作为考核内容。

(3)建立了防震减灾科普辅导员队伍。辅导员应掌握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辅导员数量能够满足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的需要。

(4)学校可为地震科普教育活动提供经费和有条件的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发放防震减灾科普资料,购置宣传教育教学设备。

(5)学校制定了地震应急预案,设置了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路线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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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6)在学校网站或校办出版物上开设防震减灾科普宣传专版或专栏,利用多媒体教育、广播、图书、网络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防震减灾教育

()学校防震减灾科普教育活动室占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并有一定数量的地震科普书籍、展板、挂图和展品;户外科普橱窗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橱窗内容应当定期更换,每年不少于2次。(活动室、宣传窗口可与他人共享)

()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2小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成立地震科普知识课外兴趣活动小组。

(9)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经认定的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由市应急管理局授予《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证书》并授予“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牌匾,具体确定如下,成绩抄送xx市。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应急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命名的“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办学资格。

第十一条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当自命名后第二年起,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根据示范学校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市应急管理局将对工作突出者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评选“优秀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优秀防震减灾科普辅导员”,每三年评选一次,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表彰奖励,结果抄送国家应急管理局和xx。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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