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煤集团矿业权办理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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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同煤集团矿业权办理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矿业权办理管理工作,实现矿业权办理工作的及时、高效开展,保证集团公司各类矿井(生产矿井、新建矿井、筹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依法办矿,保证集团公司矿井接替的顺利进行,实现依法勘探、依法建设,特制定该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集团公司各类矿井必须按照申请程序,开展采矿权、探矿权申请办理工作。

第二条 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牵头,集团公司地质处下设矿业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矿业权办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及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 各矿为矿业权办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地质处等业务主管部门为矿业权办理工作的协助单位及管理考核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各矿在矿业权办理过程中,矿长是第一负责人。各子公司必须成立专门的矿业权办理主管部门,各矿必须指定专人开展矿业权办理具体工作,并有一名业务技术人员参与配合。在未征得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中途不得随意更换办理人员。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各子公司及各矿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各自的工作。因互相推委、扯皮或不积极主动工作影响矿业权办理进展的,将视情况追究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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