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的官僚组织理论 发表日期:2004-02-16 文章作者:许激 被誉为组织理论之父的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 Weber,1864-1920)生于德国,曾担任过教授、政府顾问、编辑,对社会学、宗教学、经济学与政治学都有相当的造诣。韦伯的主要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般经济史》、《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等。其中官僚组织理论(也译为行政组织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韦伯对组织管理理论的伟大贡献在于明确而系统地指出理想的组织应以合理合法权力为基础,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任何组织都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为此,韦伯首推官僚组织,官僚制在19世纪已盛行于欧洲。韦伯提出的官僚组织理论为社会发展提供了一种高效率、合乎理性的管理体制。 韦伯把人类行为规律性地服从于一套规则作为社会学分析的基础。他认为一套支配行为的特殊规则的存在,是组织概念的本质所在。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韦伯将社会所接受的权力分为三种:法定权力、传统权力和神授权力。它们应该建立在以下基础上: 合理基础——它是以一种对正规规则形式的“法律性”,以及对那些升上掌权地位者根据这些条例发布命令的权利的信任作为基础的(法定权力)。 传统基础——它是以一种对古老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及对根据这些传统行使权力者的地位合法性的既定信念作为基础的(传统权力)。 神授基础——它是以对某一个人的特殊的、超凡的神圣性、英雄行为或典范品格的信仰,以及对这个人所启示或发布的规范榜样或命令的信仰作为基础的(神授权力)。 韦伯认为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低,不宜作为官僚组织体系的基础。超凡权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人们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是非理性的,所以,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官僚组织体系的基础。只有提供了慎重的公正的法定权力才能作为官僚组织体系的基础。 有了适合于官僚组织体系的权力基础,韦伯勾画出理想的官僚组织模式,具有下列特征: 1.组织中的成员应有固定和正式的职责并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是根据合法程序确定的,应有其明确目标,并靠着这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组织与规范成员的行为,以期有效地追求与达到组织的目标。 2.组织的结构是由上而下逐层控制的体系。在组织内,按照地位的高低规定成员间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3.强调人与工作的关系,成员间只有对事的关系而无对人的关系。 4.成员的选用与保障:每一职位均根据其资格限制(资历或学历),按自由契约原则,经公开考试合格予以使用,务求人尽其才。 5.专业分工与技术训练:对成员进行合理分工并明确每人的工作范围及权责,并不断通过技术培训来提高工作效率。 6.成员的工资及升迁:按职位支付薪金,并建立奖惩与升迁制度,使成员安心工作,培养其事业心。 韦伯认为,具有上述六项特征的组织可使组织表现出高度的理性化,其成员的工作行为也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组织目标也能顺利的达成。韦伯对理想的官僚组织模式的描绘,为官僚组织指明了一条制度化的组织准则,这是他在管理思想上的最大贡献。管理学理论研究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5b6fae0524de518964b7d6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