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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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第一章 使用原则及责任划分

第一条 使用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按需投入的原则。

第二条 矿长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安全矿长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包括费用使用计划、控制、审核及综合协调等。

第四条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建帐、物资供应、结算管理负责。

第五条 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负责道路养护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机电矿长对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矿井运输(提升)负责本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矿山其他主管领导负责其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计划、使用管理、总体协调负牵头责任。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条劳动资金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汇总、上报,月度结算、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水的防治、巷道维修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通风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通风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机电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矿山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

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核算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控制室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气体监测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供应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的物资计划、采购、储备、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培训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安全培训投入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劳动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人工成本投入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其他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各级隐患排查发现的隐患整改投入。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列入安全费用及其他费用第十项。

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由营业部根据整改项目规划,计划分月度、季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企管科,安检科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过程中,凡计划内项目,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逐月监督实施;计划外需要投入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生产、通风、机电相关部门审核,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报送企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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