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乞讨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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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乞讨权的法律性质 一、乞讨权是否存在 一乞讨权是不存在的

关于乞讨权的核心议题为乞讨是人权还是自由,部分学者认为乞讨是自由而非人权。有学者认为乞讨只是行乞者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因为如果假设乞讨是一种权利,那么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律原则,当乞讨者的乞讨权没有实现时,比如路人拒绝对行乞者进行施舍,那如何进行救济呢难道要强制路人对乞讨者进行施舍否则就要给与路人法律制裁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乞讨不是权利,仅仅是一种自由。

二乞讨权是存在的

学界相当多的学者认为乞讨权是存在的,并在法理上进行论证,为乞讨权的存在寻找法律依据。有的学者将乞讨权归属于生存权,认为乞讨权是生存权的支权利,而有的学者则认为乞讨权与生存权不存在种属关系,乞讨权不是由生存权派生出来的而是与生存权属于同一位阶,均由人权派生出来。还有学者认为乞讨权可从我国宪法规定的获得物质帮助权中找到理论依据。再者依据法无禁止即自由,我国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乞讨,所以乞讨权是存在的。

二、乞讨权的性质分析 一乞讨权是一种道德权利

所谓道德权利是由道德原理来支持的,而法律权利由法律制度来规定。罗尔斯关于无知之幕和正义原则的论述给乞讨权的道德正当性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明。在无知之幕之下,假定各方都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实,比如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所属的阶级,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自己的力量和智力等情形,也不知道他的善的观念以及心理特征,对所处的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以及社会所达到的文明或文化状况也一无所知,但是他们知道他们的社会受着正义环境的制约,他们知道关于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他们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则。你可能很富有,富可敌国。你可能很贫穷,只能以乞讨为生。在无知之幕下,人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将如何影响自己的人生,所以只能选择那些无论你处于什么样的阶级,社会地位,社会环境等都将有利于你生存的规则,从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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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则在适用于所有人时是公平和正义的。那么在无知之幕下,人们是会承认乞丐通过乞讨获得生存的权利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乞讨权存在的道德正当性毋庸置疑!

二乞讨权是一种法律权利

乞讨权是否可以上升为法律权利,关键在于乞讨权能否在我国法律上找到存在的依据。在我看来,乞讨权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上的生存权而非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是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物质帮助权的享有主体是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公民并不是物质帮助权的义务主体。所以,物质帮助权不是乞讨权存在的宪法依据。乞讨权规定生存权,但是宪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毫无疑问,生存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加入了《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项公约,公约将生存权表述成公民获得相当水准的生活的权利,乞讨的实质就是希望通过乞讨,获得别人的施舍,以此使得自身能够获得相当水准的生活。其次,基于权利推定理论法不禁止即权利,只要乞讨人员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扰乱社会秩序,当然有进行乞讨的权利。并且在民法上我们可以将施舍者与乞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看做赠与关系。

三、乞讨权的法律特点

既然乞讨权能被纳入到法律权利之内,我们就要分析乞讨权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权利。根据义务人的不同义务,我们可以将权利划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积极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人即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积极履行作为义务,要求义务主体处于给付某物或做出某种对待的积极行为状态。而消极权利的实现则要求义务人克制,即国家不干预即可,履行不作为义务,当权利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做某事时,义务主体处于避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动自由之事的消极状态。

对于乞讨权而言,该权利的实现不能依赖于国家的积极作为,比如国家强制要求路人必须给予行乞者施舍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对他人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侵犯。那么就乞讨权的实现而言,乞讨权应该属于消极权利,即乞讨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的消极不干预、不作为。乞讨权既然属于消极权利,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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