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关于休学和复学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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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关于休学和复学有哪些规定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证明及相关部门的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样式见附件十)。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登记表,医院等出具有关证明应附在学生登记表后。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校在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必须给予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学校在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必须给予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籍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

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 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二、休学、复学

学生因病、因伤住院在20天以上耽误学习,学生出院后由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出院结算单、病历复印件和诊断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填注意见加盖公章后,在县教育体育局教育股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骨折损伤等)有地段以上医院证明,且请假连续一月以上者,亦可按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复学。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并报县教育体育局批准,可以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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