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6]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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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

[2016]124)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6]124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6.15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工〔2016124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20164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有关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420日起,取消化肥电价优惠,按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

二、适当降低销售电价水平。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73分。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1 / 3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61日起执行。

四、电价调整后,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附件:

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 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3. 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6615



附件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1-220

不满 20-35 35-110 用电分10

110最大需量 (元/

1千伏以千伏以 瓦·月)

及以

一、 居民



生活 用电

















2 / 3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921971f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1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