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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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11]1044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投资集国公司,华能江西分公司,国电江西电力有限公司,中电投江西分公司,大唐江西分公司: 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提高江西电网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2.62分(具体见附件一)。江西电网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即含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现0.422元调整为0.4482元。

(二)考虑国电九江发电厂3号、4号燃煤机组属于上大压小关停项目,上网电价低于标杆电价,不能弥补燃料成本,为有利于保障电力供应,其上网电价在普调基础上每千瓦时再提高1分钱,即由每千瓦时0.383元调整为0.4192元。机组关停后,每千瓦时多提高的1分钱上网电价标准,用于疏导电价矛盾。 二、适当提高江西省销售电价

(一)江西电网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后,销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分钱,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其它各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同时为有利于控制高耗能用电增长,对大工业用电中电炉铁合金等、电石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多提0.5分。

全省各类用电户用电价格按附件二《江西省销售电价表》执行。


(二)江西电网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按附件三执行。

(三)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乡、镇及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三、执行时间

(一)利用现有销售电价空间提高的火电企业上网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38分钱,自201011日起执行。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的火电企业上网电价标准每千瓦时2.24分钱,自201161日起执行。 (二)江西省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6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和价格监管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1.江西电网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2.江西省销售电价表 3.江西电网趸售电价表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11531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5cd5d3010661ed9ad51f3e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