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2009]36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1.19 【实施日期】2009.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工〔2009〕366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商南京电监办、省能源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适当降低上网标杆电价。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将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58分,调整后的燃煤机组脱硫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43元。 1 / 2 (二)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上网电价高于原标杆电价的电厂,同步下调上网电价;上网电价低于原标杆电价且高于调整后标杆电价的电厂,统一到调整后的标杆电价;上网电价低于调整后标杆电价的电厂,本次不做调整。 (三)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77e3d0d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c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