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政企客户移动业务入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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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政企客户移动业务入网协议



甲方: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441406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7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入网方式

1.1甲方自愿购买乙方的移动业务合约计划服务,选择购买的合约计划产品的类型(所选合约计划产品类型名称,以下将简称“合约计划”)如下: √无预存送终端电子券 555 :

选择99元档冰激凌套餐,在网使用三年,无预存赠送终端,赠送终端为:华为M3青春10.1寸(3+32G,共计555部,优惠以电子券形式在联通受理系统内兑换。

99元冰激凌套餐:每月含有1000分钟全国通话语音,全国流量不限量,每月移动数据流量用满20G后降为1M网速,次月重新开始计算,网速恢复为4G网速。套餐内容超出后按照0.15/分钟,0.27/M计算。入网首月0元月租,无赠送流量。 1.2甲方以单位名称入网,具体明细见附件《单位名称入网明细》

1.3甲方需在入网第一个月缴纳一次性预存款:560(大写:伍佰陆拾元)三年话费费用:1,998,000元(大写:壹佰玖拾玖万捌仟元整);三年话费分三次交清,每年缴纳:666,000元(大写:陆拾陆万陆仟元整);甲方以支票或电汇形式缴费。

第二条 优惠限制

2.1甲方单位应在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完成入网工作,逾期不予办理。

2.2甲方单位在协议生效后,在本协议合约期内,同一用户号码同时只能享受一种合约计划或优惠政策。

2.3甲方单位不能用参加合约计划的号码,参加其他赠终端、赠话费及各种融合业务(如智慧沃家等)

第三条 入网要求

3.1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符合实名制要求,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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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甲方入网使用的套餐、合约计划等内容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简称:免填单)打印的内容为准,甲方已阅知并遵守免填单背面的《中国联通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3.3甲方承诺的连续在网合约期,自乙方系统受理合约计划的次月开始计算,不可提前解约。 3.4连续在网合约期内,甲方承诺不降低所选资费套餐标准。

3.5连续在网合约期内,甲方不得申请办理主动停机、销号、过户、号码携出业务。连续在网合约期满后,可在合约期满的次月起,申请主动停机、销号、过户等业务。





3.6实名制要求:甲方办理移动电话用户入网手续时,应履行工信部、公安部及工商总局关于实名制登记义务,配合乙方对移动电话的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证件进行验证并登记身份信息,做到移动电话卡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甲方办理的B2B协议移动产品,只限于客户自用,不得进行二次销售。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约二次销售行为,有权停止服务。 3.7甲方在入网的当月(即入网首月)可在以下三种计费模式中任选其一:1)整月套餐,即按用户所选择的套餐收费,用户可享受套餐中包含的相应通话时长、上网流量和短信条数等所有项目。2)半价半量(冰激凌套餐除外),即按用户所选择的套餐半价收费,套餐包含的相应通话时长、上网流量和短信条数等项目内容也减半。3)按套外单价计费,即入网当月不收取套餐费,用户使用各项业务按套餐超出后的资费标准收费。从次月起按用户所选套餐收费。

3.8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手机由手机厂家负责售后服务工作。乙方不承担因手机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责任损失。甲方应妥善保管手机。凡符合国家三包规定范围内的相关事宜,由甲方直接到手机厂商指定的维修中心进行检测与维修;对于超过三包规定范围以外的手机维修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合约计划有效期内,如甲方选购的终端丢失、坏损或出现其他导致终端功能丧失或部分丧失的情形,均不影响甲乙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与终端厂商之间就终端“三包”问题产生的争议,不影响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3.9乙方应在国家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向客户明码标价,公告计费方式、缴费期限等信息;甲方应按乙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3.10套餐资费标准以签约时乙方对外公布的移动业务资费标准为准。合约期内,如乙方资费调整,甲方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合约计划资费标准执行。

3.11购机业务中,为保障甲乙双方的权益,协议期内乙方对甲方使用的用户号码与所使用的移动通信终端IMEI码进行机卡匹配核实。若甲方所购终端可同时支持多个USIM/SIM卡时,甲方需将本协议涉及的USIM卡放在正确卡槽中使用方可实现机卡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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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超过缴费时限,每日须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向甲方提供服务。

3.13甲方的号码如在合约期内离网或欠费,甲方同意结清全部欠费及补齐乙方无收益月份的终端补贴损失。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采取法律或其它措施获得相应补偿。 3.14本协议项下无收益月份的终端补贴损失的计算方式为:本协议附件中该号码的套餐资费×(合约期—正常在网月份数)。在机卡分离的情况下,“正常在网月份数”是指甲方出现机卡分离违约行为前的在网月份数(举例:甲方入网满6个月后离网,则其应向乙方支付终端补贴款损失的金额为:协议套餐资费×(合约期—6

3.15本协议约定的在网协议期满后,如甲方未办理其他套餐,将继续执行本协议约定的套餐资费标准。

3.16在本协议合约期内,赠送话费合约计划中,分月赠送话费当月有效,分月赠送话费余额不得结转下月,用户合约期满后终止赠送话费。

3.17在本协议合约期内,赠送话费合约计划中的赠送话费只能抵扣当月账期产生的通信费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国际长途、国际漫游和第三方合作SP业务等费用不能用赠送话费抵扣。

3.18赠话费合约计划中,若用户欠费停机,则停止赠送话费。当用户缴清欠费恢复正常状态后,若用户缴清欠费月份在本协议合约期内,则当月开始恢复赠送话费,但总合约期不延长。用户欠费期间不赠送话费;若用户缴清欠费月份不在本协议合约期内,则终止赠送话费) 3.19赠话费合约计划中,用户在合约期内,可以将现有套餐变更为同档或更高档位套餐,更为更高档位套餐后,分月返还和赠送话费保持不变。

3.20按照公平使用原则,如使用冰激凌无限量套餐,乙方将对甲方的无线数据流量进行达量降速,甲方每月的无线数据流量达到或超出(为保证通信服务的连续性,以甲方最后一次无线上网使用结束为准累计无线数据流量,可能存在超出流量封顶额度的情况,超出的流量将按甲方使用的4G/3G套餐情况计费)100G时,乙方将有权将上网速度降至最高256Kbps次月自动恢复正常4G网速。

3.21甲方选择的移动电话终端设备应支持乙方所有可提供的业务功能,对于甲方选择的移动电话终端自身不支持乙方提供业务功能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22赠终端电子券业务中,乙方需按照协议约定的终端进行兑换,不得擅自兑换其他终端,且同一终端电子券仅能使用一次,兑换一款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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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协议期间内遇乙方资费调整而影响到合约计划中的资费的,甲方同意对资费调整前及资费调整后依照合约计划应履行的全部义务继续承担责任。

4.2甲方办理无预存购机业务合约期内,如甲方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情形而导致甲方主体资格消灭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的,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均由变更后存续的机构承担。

4.3甲方办理无预存购机业务合约期内,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第五条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变更、终止等所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其他第三方透露(但甲方发生欠费或其他违约行为时,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催缴或做其他处理的除外)

第六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战争等情况。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情况及可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并应自不可抗力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乙方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授权,有独立签订、履行本合同及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能力,有独立参加诉讼和仲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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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任何一方未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的,均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9.2甲方应规范使用乙方业务,如被国家司法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当用途的或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停止甲方服务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号码或账号并终止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其他

10.1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持 2份,各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0.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商定的内容须以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4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合同,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书面的变更、终止合同,变更、终止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补充合同、变更合同自动地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如与本合同存在冲突或不一致,则以补充合同、变更合同为准。

10.5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单位名称入网明细》双方盖章有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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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928874655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b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