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基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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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基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财务会计工作行为,加强学校基建资金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财务工作的基本任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各项相关制度,按照基建投资计划,做好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合理、及时地筹集、使用基建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各项基建财务工作。 第四条 基建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熟练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二)按批准的建设项目设立项目库,科学设置账务体系,建立健全基建资金的内部管理报批制度。

(三)对基建活动的各项财产物质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编报基建财务会计报表。

(四)及时筹集基建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办理工程结算,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地使用基建资金,及时协助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竣工结算和财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条 基建财务机构应认真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和《XXXX大学支出管理暂行规定》(湘城院发〔201120)XXXX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和监督试行办法》(湘城院200442号)XXXX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湘城院政200792号)以及XXXX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湘城院政〔200377号)等学校规定。

第六条 基建财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基建程序,按照基建投资预算计划和资金需求进度,积极筹措、合理安排基建资金,确保基建投资计划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基建合同、协议实行会签制。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审计、监察、财务部门会签,并经分管基建校领导审定后由学校法人代表审签。基建财务机构按照学校签定的基建合同、协议,及时、足额地支付基建费用。

第十三条 基建财务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一) 经费审批的规定。

建设单位管理费、日常业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日常业务费开支按《XXXX大学支出管理暂行规定》(湘城院发〔201120)规定执行,且招待费比例不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工程变更经费。工程因需必须变更,需填写《XXXX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审批单》20000元内,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2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50000元(含)以上200000元以下,校长审批;200000元(含)以上500000元以下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审签;500000元(含)以上,党委会审定,校长审签。分级审批需按前述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同时对增加资金在10000元(含)以上经费需经审计处审核。

基建工程经费。一次性用款在20000元以内的,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2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50000元(含)以上200000元以下,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0000(含)以上校长审批。分级审批需按前述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同一批次业务若开具多张(次)票据,视同一笔业务办理。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工程价款决算支付时,需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审查同意的工程决算会审单、审计部门认可的审计决算报告、学校组织的竣工验收会签单、施工单位收款明细表等有关附件,并开具相应发票方可支付工程价款。学校的水电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结算,由学校水电管理等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甲乙双方确认的有效凭据,签字认可后由计财处代扣。

(三)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保证工程进度确认的真实性。预付建筑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支付时须附发票或收据和“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表”作为原始凭证。按照省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款的预付原则上不超过工程合同款总额的75%

(四)付款凭证的审核。

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时,基建财务机构应认真审核收款方出具的发票或收据、经济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确保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资金支付的合规性,须附发票或收据和“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表”作为原始凭证。财务不接受委托或授权支付申请.

(五)基建项目工程尾款。

所有基建项目应留足工程尾款,尾款待该工程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后结算。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时,应按不低于工程项目决算总额的5%计提质量保证(保修)金,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规定并经相关程序核准签字后支付。质保期内如有维护、维修等费用,在质保金內扣除。

(六)甲方采购的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建立材料库,严格材料的入库、出库、盘库制度,做好材料明细账的登记工作;基建财务机构应做好材料采购的成本计算,确认出库材料成本,定期实行材料实地盘库,做好基建材料库的核算,按出库材料金额记入单体工程建设成本,竣工结算时记入该工程造价。

(七)建设单位使用建设资金购买的设备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构成建设项目造价的设备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工程完工时办理竣工结算;不构成建设项目造价的设备由资产处按规定招标采购,验收合格付款时计入行政资产。

(八)基建财务机构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建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的; 3、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4、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5、无项目、无计划、无资金、挤占、挪用的; 6、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基建财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基建项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不得无理由拒付基建资金。 第九条 基建财务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支出内容、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正确归集、分摊和计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等基建投资费用。

待摊投资支出应按规定的分类进行归集,对于能明确工程项目的费用可直接列入该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投资支出进行核算。待摊投资支出应在工程竣工交付时,按照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初次分摊。对交付使用资产的初次分摊结果再按相关工程项目资产总额的结构比例作为权重,分摊计入各相关工程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十条 基建财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和督促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已完工程结算、清理债权债务资金。对因未及时办理已完工程结算而导致存在学校债权资金金额较大的施工单位和长期存在学校债权资金的施工单位,基建财务机构应限制对该施工单位所有款项的继续支付。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基建财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竣工决算、登记入帐工作,及时、准确、合理地确定各项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建设成本,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协助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因无故拖延资产移交而造成影响基建财务机构年度决算和正常工作开展时,基建财务机构可在年末结帐前先行办理基建项目的会计移交。

第十二条 基建财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对基建项目的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规章制度,坚持先审计后决算的规定,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基建财务机构应根据审计处签章认可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三条 基建财务机构应加强和完善财务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分门


别类、妥善保管、安全完整,按规处理,不准侵占、挪用,随意销毁。

第十四条 基建财务机构应加强对财务会计信息的加工、整理和交流工作,按时进行结帐与对帐。

基建财务机构应定期向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财务会计信息,做到编报及时、字准确、内容完整。除满足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因管理需要进行的日常信息查询外,每季度应定期提供基建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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