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联会服务经费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xx联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xx联会(以下简称“联会”)服务经费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xx联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服务经费的募集。 (一)接受捐赠。 (二)向会员募集用于慈善服务活动的资金或物品。 (三)联会或各代表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机构、个人合作,通过义卖、义演、义赛、拍卖等方式定向向会员、社会机构和个人筹集用于慈善服务活动的资金或物品。 (四)服务经费的筹款和募集活动,原则上不允许筹集行政经费。确实需要的,只允许接受会员或特定对象捐助,并向捐助者说明用途。使用普通收款收据,注明行政经费捐助用途,不允许开具财政捐款收据。 第二条 捐赠和募集资金的核算。 接受捐赠或募集的资金或物品全部为慈善资金和物品,必须全额进入联会或各代表机构的服务经费账户或仓库。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 1.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并开具捐款收据。 2.通过拍卖品捐赠的现金,以拍卖品成交价减去拍卖品购入价或接受捐赠品的公允价入账并开具捐款收据。 (二)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入账。 2.如果没有提供凭证或凭证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以公允价值入账。 3.对民间非盈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三条 筹款活动成本管理。 为提高筹款活动效率,维护捐款人的意愿和受益人的权益,筹集的服务经费须100%进入捐赠收入-服务经费收入核算和管理,筹款费用原则上由会员自理和主办方筹措。筹款成本根据配比原则按规定进入筹资费用科目核算,除会员自理费用和主办方筹措费用外的费用不能超过筹款项目捐赠收入的10%,筹款费用必须提供合理开支票证,如发票、机票、车船票、场地租用金、宾馆、餐费等。 第四条 筹款活动的审批。 (一)以xx联会名义开展的筹款活动,需报xx联会审批。以联会会员管理委员会名义开展的筹款活动,需报联会会员管理委员会审批。服务队原则上不以其名义独立组织大型筹款活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联会批准,不得以联会或联会会员管理委员会的名义,或者以与联会或代表机构合作的名义进行任何募捐或筹款,否则视为对联会的侵权行为,联会保留向主办者和责任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a714bb169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09.html